江西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学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江西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江西农业大学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要求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实事求是,尊重知识产权,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要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和学术成果;不得伪造各类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误导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 科学研究
第五条 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填写申报书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规定,认真开展项目研究,不得敷衍塞责。
第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要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
第八条 研究材料如果涉及保密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项目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成果完成人(或专利发明设计人)的署名顺序。任何成果在发表或鉴定前须经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或鉴定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四章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
第十条 注重学术质量,提倡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十一条 不得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十二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十三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文、论著写作,不得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不得署其名。
第十四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五章 指导学生
第十五条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或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的教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学位论文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现象,指导老师负相关责任。
第六章 学术评价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章 学术批评
第十九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第二十条 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背以上诸款行为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确认,学校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经学术委员会确认,学校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已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撤消或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