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农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处理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教职员工在学生违纪处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敷衍塞责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可适当缩短,但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提供线索和配合调查;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且拒不承认错误;
(二)在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和处理期间,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且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五)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
(六)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用钱物或吃请等方式贿赂相关人员;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在处分期内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参选资格和奖励资格;
(三)停止享受各类奖励及相关荣誉;
(四)如是党、团员学生,根据党纪、团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解除处分后,学生重新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对违法犯罪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十四条 学生违法犯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意见,给予学生如下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不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制度,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谣言等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妨害公共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
(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五)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
(六)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学校及学校各类机构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个人活动或者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
(二)擅自代表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或者以学校及所属各类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或参加活动;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四)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
(五)其他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受害者必要的赔偿费用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打人、持械打人者,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策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以偷窃、侵占、骗取、冒领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1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方便,进行销赃、买赃、窝赃,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害他人声誉或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捏造事实,造谣、诬蔑、诽谤、侮辱、谩骂、威胁他人;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四)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
(五)盗用、假冒或恶意贬低他人的姓名或名称,造成其名誉受损;
(六)其他损害他人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第四节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侵占、篡改及使用人工智能方式撰写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学期间内,无故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一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累计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书包、书籍、笔记本、作业本、草稿纸、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考试(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考试(考核)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3.考试(考核)结束时间已到继续答题;
4.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考核)过程中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材料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试(考核)规定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有关内容;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7.其他作弊行为。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偷盗试卷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类型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正式竞赛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有随意接打电话、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行为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妨害社会及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相应处理:
(一)参与、组织、传播邪教活动;
(二)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
(四)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
(五)参与赌博或者明知涉及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
(六)开办银行卡(U盾)或其他网银支付方式供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犯罪;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二)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及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秩序;
(三)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
(四)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五)违规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
(六)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从事或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七)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八)酒后寻衅滋事或在宿舍酗酒;
(九)故意毁坏学校公私财物;
(十)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十一)擅自组建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并开展活动,或违反学生组织管理规定;
(十二)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或凭证;
(二)违反医疗保险报销或理赔相关规定,伪造处方、药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
(三)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弄虚作假及不诚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
(二)登陆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资料;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
(四)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在网上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网上浏览黄色、暴力等非法网站;
(六)参与网络兼职刷单、校园贷、网络赌博博彩及以其他形式参与网络电信诈骗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三次以上晚归;
(三)未经宿管部门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
(四)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
(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进行休闲娱乐活动影响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
(六)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宿舍等公共场所充电,私拉电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吸烟及其他严重影响宿舍公共卫生、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等不当行为;
(八)推诿、拒绝、阻碍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管理;
(九)损坏宿舍公共区域财物或损坏服务商提供的设施设备;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院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学院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二)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五)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学院根据违纪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拟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决定;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经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由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按职责进行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学校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一)紧急情况,必须迅速作出处分决定的;
(二)其他违纪行为经查实必须给予处分而学院没有作出恰当处分。
第四十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记过以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解除表》(一式四份),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农业大学违纪处分解除表》(一式四份),所在学院根据其在处分期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给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抄告学生工作委员会;
(三)作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后,相关处理部门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
(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阐明原因,作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五)处分期限内,受处分者有转学、退学、毕业等离开学校的情况,如果表现突出,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17〕65号)及《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赣农大研发〔2019〕6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