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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院/园林与艺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成果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ylys     发布日期:2016-09-20     阅读次数:

 随着学院学科发展和学校相关政策改变,赣农大园发[2013] 7号文件“园林与艺术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成果管理的若干规定”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科现状,经征求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通过,除学校相关文件和规定,学院就学科建设和科研成果管理做以下规定。 

一、学科点导师管理

1.硕士生导师管理

在不违反学校规定的最多在2个硕士二级学科招生前提下,学院内教授、学院目录内学科负责人,在征得相关学科同意后,可在本院2个硕士二级学科中招生。

2.博士生导师管理

学院外博士生导师(不含学院目录内学科负责人、省批导师),需在其指导的博士生毕业后再列入招生导师名单。

3.新增研究生导师管理

申请新增研究生导师人员,须由所在学科讨论通过,再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才能上报学校。

4.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安排

学科在安排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时,首先满足学院内导师。 

二、科研成果管理

1.研究生成果管理

学院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的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新品种、专利、奖励等),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江西农业大学林学院或江西农业大学园林与艺术学院

未按要求署名的成果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毕业资格审查、成果登记等环节中不予认定,该研究生的导师下一年度暂停一次列入学院研究生招生导师名单。

2.教师科研成果管理

每年上报科研工作量时,学院教师及所有研究生导师(包括目录外学科导师)需按学院的统一格式要求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上一年度论文、科研项目和成果材料清单,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扫描件。研究生导师还需按上述要求同时提交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成果。

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或提交不完整的,学院在科研系统审核中将不予通过,该研究生的导师下一年度暂停一次列入学院研究生招生导师名单。  

三、附则

本规定自20151018日起实行,赣农大园发[2013] 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