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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ylys     发布日期:2016-09-19     阅读次数:1102

为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管理,使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就业管理

第一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行政策、信息公开,按平等竞争、双向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委培生),严格按学校与定向、委培单位签订的培养协议就业。

第三条学校积极鼓励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四条学校、各院()可利用政策咨询、公务员讲座、职业测评、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以引导毕业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研究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献身精神。

第五条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

2、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办法,规范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行为;

3、负责统筹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并按时将信息上报主管部门;

4、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5、负责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6、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7、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的市场开拓、就业宣传和追踪调研活动,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8、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9、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院()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2、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和教育活动;

3、动员导师的力量,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本单位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4、按时完成本单位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5、做好相关检查和评比工作;

6、完成学校及研究生处布置的其它工作。

二、就业资格与推荐

第七条按规定的学习年限,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论文送审并按时参加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准予就业。

第八条因各种原因申请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应于5月底前到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办理延迟毕业手续,纳入下一届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

第九条毕业研究生可通过研究生处网站、各招聘网站上公布的需求信息、学校及地方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各地方政府组织的选调、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自荐等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江西农业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推荐毕业研究生求职的专用材料,毕业研究生可按需求自行制作。

第十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研究生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

2、毕业研究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3、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合同),或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学校纳入就业方案,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4、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办理就业报到证。

5、硕士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博士毕业研究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6、毕业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对当前选择的工作单位不完全满意,还在继续择业的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毕业研究生),可以选择把档案和户口申请委托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择业代理),继续落实工作单位,在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者,按继续就业办理。

第十二条希望回生源地就业,或者因它原因暂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户口要求派回原籍,毕业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同意,即可将档案、户口派回原籍。

三、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是制定研究生就业方案的基本依据。毕业研究生每人只有一式三份《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定向委培的毕业研究生不需签订就业协议。一个编号对应一名毕业研究生。若“协议书”丢失或毁损,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毕业研究生通过不当办法获得协议书(或协议书样式),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经学校推荐,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研究生签字、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处签章后即生效。协议书签好后用人单位、毕业研究生、学校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五条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研究生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列入就业方案。

第十六条毕业研究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协议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研究生因违约需更换新协议书者,须持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报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批准后,办理换发新就业协议书手续。

第十八条报考博士研究生和申请进博士后工作站的毕业研究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书面同意证明交到研究生处。凡因未告知,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毕业研究生而造成违约,学校将协助毕业研究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二十条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程序为:个人申请、院(所)证明、个人登报(当地公开发行报纸)挂失、研究生处审核同意、省就业办审批补发。

四、就业方案与派遣

第二十一条就业方案是学校上报到江西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必要材料,只有通过了方案审核,江西省教育厅才能按就业方案制作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报到证。各院(所)督促所有毕业研究生于每年515日之前上交就业协议书到研究生处,毕业研究生整体就业方案由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核定,统一上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通过了就业方案的毕业研究生派遣时间为6月底,毕业研究生在完成了离校手续后可领取就业报到证离校。

第二十三条就业方案上报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后,毕业研究生提出违约,要求重新就业的行为,属于改派。

第二十四条未经工作单位同意,擅自返回学校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提出调整改派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接收函(协议书)以及本人申请,经上报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为博士生或进博士后工作站的毕业研究生,在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要求就业的,经录取学校或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于毕业当年办理派遣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完毕业研究生派遣后,开始受理调整改派。

第二十八条每年520日之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研究生,可申请将本人户口、档案派回原籍或者托管在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办理后期手续(择业代理)。

第二十九条办理了择业代理的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研究生处将统一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落户和党组织关系转递手续。毕业研究生无需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

五、其它

第三十条研究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各院()与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毕业研究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来校开展招聘研究生活动应首先与研究生处招生就业科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研究生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因发生疾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