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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发布者:ylys     发布日期:2019-11-07     阅读次数:11127

  《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开展实践性教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研究》项目获2001年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获奖人员:杜天真、郭晓敏、刘苑秋、牛德奎、黄小珊。

  该项目自1990年开始,历经11年,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大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教学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类教学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作为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对大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的研究"于1998年经过了国内著名教育专家鉴定认为"该成果根据农林专业的特点和教育、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要求,解决了高校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人才培养模式单一的问题,闯出了一条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新路子,成果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对农林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指导作用。"

  2、该成果先后以20多个科研项目为载体,组成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以及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员在内的指导教师队伍,指导学生进行科研实践活动,全面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1) 培养了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

  (2) 提高了学生的学业水平;

  (3) 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吃苦耐劳精神;

  (4) 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输送了优秀人才。

  (5)为培养新世纪森林资源类专科人才的实践性教学提供了成功的模式。

  (6)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思路,推动了教学研究和课程体系建设。围绕本课题的研究实践,项目组教师共撰写了教学研究论文13篇,在各类刊物发表。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源自:教育部网站)